第127章(2 / 2)
她的所有社交网络,全都停留在三个月前她被陆晨安带回去陆家的那一天:自此天涯。
自此天涯。
聛城是个很小的城市,总人口还不足十万,在y市一个偏僻的角落。
这个城市里面有些落后,一般留守在这个地方的都是老人和小孩子,或者是家里面自己开了店的中年人。
秦悦歆算是一个很奇葩的存在,她在聛城和邻城的边界处生活。
两座城市靠得近,可是经济水平却差了将近个等级。
邻城比不起a市的市中心,却也比聛城现代化很多。
秦悦歆当初学的到了邻城和聛城这个地方,根本就用不上,一个月三千不到的工资,虽然说并不少,可是她总归是没什么存款,也没什么傍身的人。
最后合计了一下,花了两万块在一个就楼租了两间屋子,装修了一个月之后开了个兴趣培养班。
她琴棋书画自然是不可能样样精通的,但是除了琴,棋书画倒也算是能拿得出手,特别是国画,叶渊的亲自指导,自然不会差到哪儿去。
可是在小城镇里面,开着这样的兴趣班,一是需要人脉,二是需要名气。她两样都没有,就算有,自然也是不敢用。
国画班报的人总共就只有五个人,一个月一千五的学费,还要算上十顿午饭,她也没赚多少。倒是书法的人报名倒是不少,凑一起了将近十个,象棋也有七八个人报名。
分开来授课太麻烦了,秦悦歆想了个办法,棋书画三样捆绑教学,学费上只涨五百块就好了。
多了五百块多了两样东西学,家长自然是乐意。
后来有人听说了,报名的人多了十多个,最后凑了四十个人一个班。
一个月也有一万多的进项,她也算是个高薪收入者了。
日子就这么过去了,两个多月一晃就过去了。
接到蓉蓉的电话的时候她书店回到家里面,买了一些明天要用的宣纸和笔墨。
蓉蓉是和她合租的一个女生,二十三岁,大专毕业两年了,在一家公司里面当文员,一个月三千块工资,周末的时候帮她做小孩子的午饭,一个月秦悦歆给她一千块的报酬。
蓉蓉跟她说今晚可能回来得有些晚,因为有个同事生日,所以大家都去了酒吧,情绪高涨,明天又是周末,今晚指不定得闹到别人打烊关门。
小城就有这样的一个好处,夜生活并不是很丰富,就算是有夜生活,也不会太晚。整个城镇中,ktv和酒吧基本上在凌晨两点就关门了,所以蓉蓉自然是要回来睡的。
而且她们家里蓉蓉跟同事聚会的那个酒店并不是很远,走路过去也就是十分钟,要是有车,五分钟的时间都不用就到了,就一公里不到的路程。
秦悦歆知道蓉蓉酒量不太好,给她煮了些醒酒汤放着,自己才去洗澡的。
她从书店回来的时候已经八点多了,煮了醒酒汤也九点多了,如今洗完澡出来再把衣服洗了,收拾好一次,已经十点了。
给蓉蓉发了一条短信,她就是上床睡觉了。
自从到了这个地方三个多月,她已经习惯了这么早上床睡觉了,而且她明天还要早起授课。
秦悦歆并不担心陆晨安能够找到自己,三个多月前她在看着那车相撞的时候就有一个出逃的机会了,之所以会停留在a市那么多天,是想要把名字换了。
她不是秦家的人,无论是从躲避陆晨安的角度出发,还是从真正的身份出发,她都想把自的秦姓改了,随叶慧云姓叶。
陆晨安就算是查到天荒地老,也查不到一个叫秦悦歆的人。
中国的人口十几亿,光是秦悦歆全国上下就有一百七十多个,在a市出生的就有十三个,和她年纪差不多的就有三个。
呵呵。
她是铁了心不让陆晨安查到自己了,所以连一个电话都不敢给韩舒雅打。所有的社交号她都停用了,手机也换了。
而她在这里生活了三个多月了,一开始还胆战心惊的,生怕陆晨安找到自己。可是这样的一个地方,如果不是因为她早前挺叶渊提起过,自己也不知道会有这么一个地方存在。
这是当年叶渊为了逃开那一段特殊时期所逃离到的地方,这个地方和叶渊描述的一样,落后、贫瘠,却也保持着它最原始的状态,宁静而规律。
被惊醒的时候,才十二点多,她入睡了也不过是两个小时不到的时间。
额头上却是一阵阵的汗,心口的心跳就像是打鼓一样。
她刚来到这里的时候也不是没有梦到过陆晨安,那时候经常梦到他,梦到他捉到自己了,伸手硬生生就把自己掐死了。
后来慢慢的,她不上网也不怎么看电视,无聊就练书法,陆晨安这个好像慢慢地就从她的生活中剥离出去了。
直到今天晚上,莫名其妙地梦到她。
比起往前的那些拿着刀捅死自己,或者是拿着枪指着自己太阳穴的梦,今天晚上的梦显然没有那么血腥,却恐怖得让她整个人都是发颤的。
梦里面的陆晨安直直地盯着她,就那样盯着他,他没说话,也没有任何的动作,就那样盯着她。
可是那一双眼眸冷得就好像淬了冰一样,看着她的时候,她整个人都是冷的。
明明只是一场噩梦,却仿佛经历了一场大逃亡逃亡一样。
太阳穴在跳,心口的心跳也有些快。
这莫名其妙的心慌让她没有办法重新再入睡,只能坐在那床上一点点地按着自己的胸口,想要让自己冷静一点。
手机铃声响起来的时候她整个人惊了一下,床头柜面上的手机显示着是蓉蓉的来电。
秦悦歆抬手抹了抹额头,微微松了口气,拿起手机接听:“蓉蓉?”
“歆歆,歆歆姐,我,我醉了,你,你来接我一下。”
这结结巴巴的话,秦悦歆忍不住拧了拧眉:“你在哪个包厢?”
↑返回顶部↑